1、我与老公97年5月结婚,婚后,老公单位开发的楼,要了二户门市房,其父母付了一部份钱款,一部分款由于资金不足,老公与单位经理协商,从他工资中扣除,但是房本却是其父母的名字,但扣款款项单位都有记载,一直扣到房款还清为止,请问这二间房如果在离婚后算不算我们二人与父母共同财产。(我可否从此房中获得属于我们夫妻部分房款所产生的经济效力?)
2、02年生有一女,原先结婚时父母的住房给我们住,怀孕后其父母为了我们的孩子以后入学,及工作近,因我与爱人单位很近,所以为我们购买了一户住房,说是给我们买的,但房本上却是其父母的名字,请问这个住房我能否算父母赠与的房屋来算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在我与老公共同生活期间,老公付出能力和开发商协商,他为开发商提供水泥、沙土等建筑材料,开发商支付了我们现在所称父母送给我们的房子,还有二户门市房,一户三楼住房,还有二户140平房子。但房本均是写父母的名字,我认为我与爱人共同生活期间,爱人付出劳动所得的东西,虽然是父母名,但却是我们付出的劳动,请问这些住房我可不可以分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