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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在闹离婚.有一套经济适用房是婚后购买的.现一方主动放弃所有权并写下放弃声明经公证处公证后,是否可以办理房产证上的名字注销.如注销后,到正式输离婚时,又反悔要与分之该房,法律会如何处理. 另一个问题:夫妻感情不合分居二年,在这二年内各自的财产与债务是否还确认为共同的.如在分居期间一方主动用借款归还部分房屋的银行贷款,并又借款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请问这种情况离婚时对此房屋及债务应如何处理.谢谢

婚姻家庭
2008-06-06 16:48:14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协议如果合法,且内容明确是有效的,可去办理房产登记变更手续。
  • 既然有财产约定,就按照约定履行就是.
  • 可以进行变更登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夫妻共同偿还。
  •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婚内财产约定应为有效,但应及时公证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只要未办理离婚登记,分居期间仍属婚姻期间。
  • 财产约定有效,分居期间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可办理变更手续;夫妻分居期间的债权债务仍为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但双方若明确由一方承担的话,对于双方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若需进一步法律帮助,请联系本人:北京市世方永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杰 联系电话:13691467872。
  • 只要没离婚 就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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