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0日,胡某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一幢房屋租给张某商住使用,自2010年2月1日起租期一年,保留租赁期间的房屋买卖权利,但需提前30日通知承租方,协商一致后可重新修订租赁合同。2010年3月21日,胡某与周某签订了租赁房屋买卖合同,答应尽快与张某协商解除租赁合同,使周某可以尽快入住。胡某从周某处收取了订金和部分首付款。3月25日,胡某向张某送达房屋出售通知书,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要求,张某拒绝并提出违约赔偿要求。26日,胡某向周某提议允许张某履行完一年期租约,又遭周某拒绝。周某要求胡某尽快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保证正常入住。在房屋租赁和买卖过程中,胡某向张某反复阐明了在房屋租赁期随时可能出售,同时,胡某也向周某强调出售的房屋带有租约,并且分别在租赁和买卖合同中都有条款说明。在意见产生分歧时,胡某在第一时间内与相关方积极协商,可目前情况是承租方拒绝解除租赁合同,买方拒绝续租该房给承租方,致使胡某对承租方和买方同时存在违约风险。请问:胡某是否可以继续进行该租赁房屋的买卖交易?胡某对承租方是否有违约责任?同时对买方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何处理最为合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