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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一家塑料厂做包装塑料产品的工作,按厂里的工时和工资规定是:一天上12个小时班,一个月工作28天,才领月底薪1200元,另若一天包装一定数额产品,则那天得20元奖金。可实际上有时厂方为了产品赶时间交货还要求我们再加班2个小时,加班费是1小时5.5元。若我们以太劳累为由拒绝加班,则管理人员以扣除我们奖金威胁我们必须加班。说是说一个月上班28天,其实会要我们上满整个月,想要休息日除非请假。一个月除了那规定28天剩下的几天都算加班,且那几天的加班工资、工时和平时上班工资、工时一样,12个小时(1200/28)元。这些合理合法吗?

婚姻家庭
2010-03-30 12: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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