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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日早7:50,我开车从德胜门桥下桥进北二环辅路,前方有一机动车道跟非机动车道交叉路段,经过时撞到一电动自行车上。骑车人经人民医院检查没事。后骑车人家人要求我赔偿2500元作为精神损失费等费用,然后签协议说以后只要不是跟这次事故相关的病证不再找我麻烦。后来了解到,她骑的电动车可能超过了40KG,属于机动车,那就不应该是我的全责了。还有就是他们这样收钱,是否合法。期待您的解答,如果可以起诉他们诈骗或起诉交警执法错误,是否可以。没有在现场报案,我直接拉电动车主去医院做的检查,然后去西城支队备案的。有手机拍的两张相片。

交通事故
2010-03-28 0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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