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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我所在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取得“国际标准质量认证资格”固定工首次试行聘用制,单位与我签订“财务出纳”岗位《聘用合同》。06年5月,我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距退休年龄不足10年,按照人事政策规定:“应聘用至退休,不得解除人事关系”。 2007年8月,单位以“事业机构编制”撤销的方式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满30年工龄申请离岗内退。然而,单位却要求我解除人事关系,擅自变更我正在履行的出纳聘用岗位“无固定期限合同”。2009年5月17日,单位仍在办理营业执照年检,还未撤销。至今,单位与我签订的岗位《聘用合同》由非在编退休职工顶替。 原审法院和中院都不支持我要求恢复工作的诉讼请求。

行政纠纷
2010-03-26 16: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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