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我于01年5月30号进一家公司工作,一直到08年8月16号才鉴定合同,合同日期是2008年8月16号到2011年8月15号终于,合同期为三年.因不满该公司从我工作以来从不支付过加班费(我指的国家法定节假日,春节/国庆/51,之前51是有放假的,等节日),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也没有帮我交,加上现在工资很低(虽然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我决定自动离职(即不上班,以旷工方式),是否能拿到补偿金?(还有失业保险金)
问题二:国家法定节假日内上班的,要支付给劳动者%300的工资,那么这个%300的标准定义是什么?是以最低工资标准算还是以平常领的工资算?
问题三:这样自动离职,是否可以领取住房公积金?我是从鉴定合同那天起交的住房金,到现在也有近两年了.
问题四:如果能得到以上的各种补偿,我怎么拿到?打官司吗?问题是如果打官司,大概需要多少资金?如果法院能拖则拖(因为法院和这家公司有关系),我何去何从?因为我根本没那么大的成本去打官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