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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9月在陕西渭南一家综合超市聘任为部门助理、2010年2月26日起休婚假(公司规定晚婚假为7天),后由于在结婚前一日岳父母家发生意外,岳父于2010年1月31日去世、岳母病重就一直请假至2010年2月12日,在此期间应享受丧家2天、同时年休假2天同时有公休假2天,2月13日因有事上班2.5个小时其余请假、2月14日上全天自早8点至晚10点,15日至21日为春节排休,后来由于岳母身体原因一直请假至3月1日,再续假时公司告知不能在休假,于是辞职,3月10日发放工资时只发放了13日和14日工资(扣掉13日请假后的工资)、当我去公司询问此事时公司告知为:我们用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所以上述休假无效。但我们在入职时公司并无告知我们为综合计算工时制,我们的工作为常规两班到早8点至下午3点、下午3点至晚上十点,每周休息一天、而且上下班都需要打卡。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合理吗?急盼回复,谢谢!

劳动纠纷
2010-04-28 07:20: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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