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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01年4月24日入职到现在,今天得知公司以我工作失误为由要解雇我,但我的合同从2008年8月1日到2013年7月31日止,还没期满,我的工资入职时是基本工资元,到2007年已经升了一倍有多,发工资时的工资栏处是提升工资后的实际数。但到了2008年8月1日续签合同时工资拦处公司填写了基本工资****/月,但实际发工资还是工资的总和,只不过在工资单上分开写,基本工资****元,补贴工资****元, 合同上写住: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我从入职开始每个星期六都要上班,平时晚上也经常加班,星期天也经常上班,每个月最多休息一个星期天,但从来没领到加班费, 在此我请问律师,我这样的情况公司应该怎样赔偿? 1)公司改变了合同的基本工资额,我得到的没年赔偿是按2500元一个月算还是按5700元一个月算? 2)公司应该赔偿我多少个月的工资? 3)我的加班费可以追讨吗?预计可以追讨到多少? 4)公司以我工作失误为由,我要赔偿公司的损失吗? 5)除以上外,我还有没有应该追讨的其他项目吗? ----有劳律师们解答,谢谢!

合同纠纷
2010-03-25 09:48:1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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