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8年4月与房东A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上是A的名字,但实际该房产是由B卖给我的。最初交给中介和房东的押金收据也有B的签字。 B的亲属(其母,其弟,其弟的小孩)在屋内有3个房口,当时B承诺在我入住后3个月内把户口迁走。合同上也注明了户口应签走,但没有写明违约如何处罚。
我于08年6月入住后,B一直未将其亲属户口迁走。中介扣留了1万尾款,在09年5月这笔钱作为违约罚金交给了我。现在B还没有将户口迁走,我想起诉他,请问:
1)是否要在2010年4月之前起诉,有无满两年不能追溯的规定?
2)一般说户口是不能强制迁的,我是否可告A或B合同违约?未约定违约
金是否可以按合同标的如每天万分之一来申请(房价100万左右)。多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