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大律师:
我是98年买的二手房,当时因年轻无知,只知道房屋产权证,不知道还有个土地使用证,而且原屋主当时也并没有拿到土地使用证,因为当时是集体的,还没有分割到个人。过户时只移交了产权证给我,转让合同上也没有相关土地使用证的约定。
05年我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拆了旧房重建了新房,由于没有拿土地使用证的原因,至今都办理不了新的房屋产权证。08年得知原屋东已经拿到了土地使用草证(因为没有交税费的,据说是一纸土管部门开具的证明之类,还不是正本),几次找他把土地证移交给我,他都不肯。请问律师,1.原屋东有不给我土地使用证的法律依据吗?2.我的新房还有没有法律保障了(我有老房的房屋产权证和新房的建设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比如拆迁赔偿时土地归谁?3.我可以向国家土部门重新申请土地使用证吗,4.我能通过法律途径向原屋东要回土地使用证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