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我在广东东莞招聘一名员工(基本工资860元/月),该员工于2010年2月18日无故离职(未提出包括口头等任何辞职申请),现于2010年3月11日提出要求支付:2010年2月1日——2月18日工资、提成、奖金。
请问:
1、我是否有权按照店规扣除该员工2月份提成、奖金、以及迟到处罚金?
2、该员工无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影响了我店正常经营,我是否有权申请提出违约金补偿。
3、若需补发工资,应如何测算,补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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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否有给该员工购买社保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都没有的话,建议支付底薪工资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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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二月份工资应支付
员工对你方造成的损失可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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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是单位,还是个人。单位的话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要考量是否上保险,没上保险,员工可以离职;
2.您是个人,属于雇佣关系,可以不上保险。相关权利可以向员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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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