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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我在广东东莞招聘一名员工(基本工资860元/月),该员工于2010年2月18日无故离职(未提出包括口头等任何辞职申请),现于2010年3月11日提出要求支付:2010年2月1日——2月18日工资、提成、奖金。 请问: 1、我是否有权按照店规扣除该员工2月份提成、奖金、以及迟到处罚金? 2、该员工无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影响了我店正常经营,我是否有权申请提出违约金补偿。 3、若需补发工资,应如何测算,补偿多少?

劳动纠纷
2010-03-11 17: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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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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