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上海机床铸造一厂的工人,在1977年4月10日参加本厂团组织的革命烈士扫墓活动,乘坐的本工厂的汽车在返回工厂的途中发生车祸,本人截断左小腿,当时工厂规定为参照工伤处理。所以当时所有的医药费,疗养费,包括以后的假肢费都是工厂负责。30多年一直在一厂报销假肢。后来我调到上海机床铸造总厂,一厂的上级单位。当一厂关闭,将我的关系转到总厂。现在总厂也面临关闭,我今后的假肢报销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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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单位协商给予一次性补偿。以后找街道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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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厂协商解决,给予一次性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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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