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天津工作,09年7月签订了三年的合同期,合同中有说明,“乙方保证三年工作期限,若中途由于乙方原因中断工作,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8000元/每年”,目前我只工作了半年,想辞职考研,但公司要求交纳违约金。根据现行的劳动法,我不满足培训或保密的情况,那么合同中的违约金约定有效么?如果申请劳动仲裁的话,能少交或不交违约金么?
PS:我打电话咨询过天津劳动仲裁,他说虽然劳动法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因为合同写的很清楚我辞职就要付违约金,我本人也签了,只能试试,最后恐怕也还是要赔违约金的。。。我该怎么办呢?还是目前天津是这样实行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