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甲方签了合同(我属甲方合同上的县级代理商一次缴纳代理权益金8000元)上面说的是按县级代理级别,首次免费铺垫价值8000元产品给我方销售,一个星期之后,甲方只发给我8套货,这8套货按我县级代理的价是2000多元,当我再次问甲方要货时,他们让我先打款给他们,才给我发货。我就问甲方说:你们不是免铺价值8000元的货吗?甲方却说已给我打了价值8000元的货,原来他们给我打的货是按市场零售价发给我的,本一台县级代理价是210元市场,零售价是550元,那我要他们的货不是就不赚钱,请问王律师这种行为是否违返了国家规定的合同法?还有一个就是关于甲乙双方物流费的问题,合同上写的是甲方负责将货物发出,为乙方代办托运(运费乙方承担)。但是我在签合同时,要求物流费由他们甲方承担,他当即答应,就把后面那句(运费由乙方承担)划掉,并加盖公章,请问律师甲方这钟做法,符合合同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