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去国土局了解到那块地还在原来公司(**集团)名下,还没有归属到现在开发商(**有限公司)名下,而且那块地为综合用地,使用年限是30年,如果依当初公司登记时间来算的话,就已经过去了10多年,也就是说好像我们的使用年限最多就10来年了。但是合同上明确写明其为住宅用地,使用年限70年,这样的话开发商不是严重欺骗我们了吗?本来当初旧房改建这一事实他们都没有明确告知,而是采取蒙骗,我们都成了受害人啊!在土地还不属于**的条件下,这种商品房买卖合法吗?
麻烦热心的律师就现在这种情况给我们指条路,让我们知道接下来要怎么做?应该如何取证?如何维权?就这点可以要求退房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