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4年8月20日入职南宁市春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08年3月31与公司前一年的合同(到2009年2月28日止),之前那几年都没签合同,公司的全体员工都一样,2006年3月开始帮我上社保,交到2009年1月,2008年12月31日晚上,老总发一条信息给我,说:“2009年结束你的劳动合同,不再聘用。”理由是没有团队精神。距离合同期满还有两个月,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叫我2009年1月10号过去结工资。10号那天公司给我三个月工资,事情就这样。我对劳动法了解不多,2006年8月20日至2008年3月31日的社保能不能要求公司补交?公司解除在经济补偿方面我应该得到多少?怎么算?谢谢!
补充一点,我08年的工资是1600元/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