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当事人:屋主刘家,建筑工人甲、乙、丙
地点:农村私人建筑工地
过程:2009年10月,刘家打算建新房,找了建筑工人甲,按当时口头协议,刘家建新房是包工不包料。甲遂找了乙,商量一起承包刘家建房适宜 。
12月某下午,甲叫上乙,两人又找了丙 ,三人一起去刘家新房第三层楼拆模板、顶木等建筑材料准备运走,当时甲乙丙三人协商拆卸建筑材料所得费用由三人平分。拆卸过程中,乙和丙负责在三楼阳台将模板、顶木抛下底层平地,而甲则负责在楼下监视,以防行人牲畜等路过被砸伤。不幸的是,乙由于用力过度,在抛下一顶木时,被顶木的惯性力作用,跟着顶木从三楼掉下,同时,顶木上的铁钉钩到了阳台处 刘家声称已安装好的 铁门框,不料,铁门框安装并未牢固,顶木自三楼抛下时,铁门框顺势跟着被拖下,并砸到了 乙。乙 失血过多,当场抢救无效死亡。
当晚,建筑工人 甲、丙与刘家协商,由刘家出部分埋葬费,安葬死者。刘家坚称事故责任不在自己,是甲承包了他家建房事宜,以“主要责任在甲”为由,不肯支付埋葬费及赔偿给家属的抚恤金。
请问律师,这个安全事故,责任在谁?且 谁该付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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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依法属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刘家肯定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甲和有过错也应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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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依法属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刘家肯定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甲和有过错也应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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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同意以上王院中律师的观点,如果刘家能举证证明该私房修建是承包关系,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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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