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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违约了,除合同除了保证金(8000)不可以拿回来之外还需要要支付违约金(30000)吗? 我原来租下了增城市某镇的商业街经营,但是由于人流量不足,和各种原因,我实在做不下去了,09年9月30日那天就已经回家,到10月5日那天晚上,我叫了一部车把那里的东西拉了回家,然后把门关了. 因为合同上写着是免租六个月的,从六月开始算起,到十二月止,一月就开始收租,当时我也没有想那么多,因为我搬东西回家管理处那里的人是知道的,而且当时他们也没有说什么.时至二月十几号(如果按合同里写的,应该从一月开始收租金,一直以为管理处也没有和我联系.)春节前,管理处把我的原来的铺面另外又租了出去卖对联. 到今天,管理处的人给我打电话说我违约,要我赔偿30000元,这合理吗?我应不应该赔?

合同纠纷
2010-02-25 09:33: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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