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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胎约定 夫同意坠胎,妻愿坠胎后两年内怀胎生子或支给侵夫生育权安慰金柒万捌仟伍佰元整, 协议上有两的签名    2000年8月15日。 以上是夫妻双方在坠胎时商议的生孩子之事所签的协议 1 协议合法吗??理由??与侵权是否有关?? 2 基于协议而以侵权纠纷起诉 协议为何与侵夫生育权案没有法律无关???用法条回答

婚姻家庭
2006-05-19 19:06: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夫妻"坠胎约定"的合法理由如下:
      1 法是规范公民的最低行为,且有强制性.因此法应是公平的;公平的判决结果,逻辑上是严密的,多元解释均不会出现矛盾.只有这样的判决结果才是公平的.
      2坠胎约定是否合法,不能只从表面看, 也不能主观的看,更不能站在片面的保护女性的立场上看,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妻在怀胎生子上有优于丈夫的特权,
    《婚姻法》明文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是平等的,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有了法律的环境才能认真的具体的分析。
      签约前是平等自由的.双方的行为是由自己所愿.签约的行为是合法的,如果双方都自觉履行承诺,是合法的(因承诺,法没有明文禁止);
      A 签约后能否也能由自己所愿不受当初承诺的约束呢?
      如果,签约后也能由自己所愿不兑现承诺,法律也能维护这种自由的话,与法的忠实、诚信、平等的原则相矛盾,矛盾的出现说明结论是不公平的,是错误的;
      如果,签约后不能由自己所愿应受到承诺的约束,这不能是违法(因为,法没有明文禁止),而是违背了自己当初的承诺;
      当初签约时想到不兑现承诺吗?
      如果,想到了,就是不愿生孩子,为什么要签,是想哄骗对方,不然不能同意坠胎,不情愿又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消。那么签约的行为是什么?是用欺骗的
    行为达到自己所愿的坠胎目的;法律维护欺骗行为吗?
      3《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关系尚处于存续期间,双方就生育之事协商一致,有协议书作证方才同意坠胎,无论协议是否有
    效,协商一致的事实是存在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和尊重的义务,是《婚姻法》之精髓.如夫妻之间互相承诺不负担任何责任而忠实和尊重的义务何在?这应是违背
    《民法通则》
    《婚姻法》的,行使权利不忘遵从履行义务。夫妻之间是平等的,兑现承诺是忠实的行为,否则是违法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约定应依书面形成
       综上所述坠胎约定是合法有效的理应约束双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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