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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10月份 ,甲乙丙三人合伙在四川绵竹开了一家建筑机械厂 。由于甲在2009年4月分在进货期间虚报进价。甲在营业期间依个人名义进了6台机器。买了四台。还剩2台没有出售。三人按其各自占有股份进行平分。该厂的会计是乙的儿子担任。甲再次不信任乙。便请了两名专业会计将其核算。发现在经营期间没有赚取也没有赔本。甲当时在厂里软硬兼施。乙丙看在老乡的情面上将其甲的财产将其归还。当时甲说我的两台机器你们帮我买了。这时乙的儿子给甲出具了一张证明。可在人们为此草草结束之时。甲将其共有财产的一辆价值40000的车开走、乙非常生气。该车是以甲的儿子的名字购买的、甲便对丙说2台机器一人一台。这是2010年2月23日 家在居住的的人民法院起诉。所要2台机器,是否得以支持。 问题1该车是否可以平分 问题2 甲的2台机器是否要向乙追要 问题3 乙是否可以向甲追要一年的看管费

刑事案件
2010-02-24 12: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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