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的,我朋友于2009年初与一家企业建立用工关系,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当时在合同上写明工资是8千,在09年底的时候公司老是找各种理由降工资,也没有书面文件,只是口头通知,公司在发放12月工资时就自行扣掉2千,只发6千,我朋友急着回家结婚,想结完婚回来后再去和公司理论。并且也向公司申请了婚假,公司相关人员也已签字,给了一个星期的婚假,2.1-2.8共7天,我朋友回到家后,2010.2.3公司行政人员便打电话说,公司要终止用工合同,同意赔偿一个月的工资,但是工资只能按6千算,并且工资结算日期按公司打电话的那天开始计算工资,即是2.3号,鉴于此种情况,我想资询以下问题:
1、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是否要按合同签的工资8千进行赔偿还是按公司口头的6千进行赔偿???
2、已提前申请的7天婚假是否有工资结算?结婚报告中明明写的是到2月8号,公司却说以打电话那天2月3号进行结算》请问这样是否合法???
该家企业都触犯了劳动法哪些条例?
请尽快解答,万分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