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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9年离婚的,当时离婚判决时婚生女判给对方抚养,考虑到孩子的抚养在对方所以也没用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包括房屋;金器;银行存款及现金都归对方,可实际女儿一天也没用在对方处生活,然后在2001年对方把抚养权变更给我,当时判决书上判决对方每月100元的生活费,对方只付了1年的生活费,直到2008年10月份女儿年满18周岁为止也没用付过一分抚养费河打过一个电话。现在对方所在地正在拆迁我女儿的户口还在对方那里,按照拆迁办的精神我女儿是属于被安置对象。当地的拆迁办规定3人180平方米4人也是180平方米,且对方在几年前罚款后又生了二胎。(1)请问现在我能否要求分割离婚时没用分割的房屋作为共同财产。(2)能否追诉女儿6年的抚养费和教育费(3)我女儿现在大了能否分到独立房子。

婚姻家庭
2010-02-20 1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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