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08年的时候与公司签订单劳去合同(劳动时间为:2008-1-1至2009-12-31),合同上有注明我每年3月份支付我年终奖,但是没有写明多少?我在2009年9月份的时候按协议提前三个月辞工,因工作关系,我交接到2010年1月底的时候才离职,但现在公司08年与09年的年终奖未发给我?(08年厂内其它同事的年终奖已发约一个月薪资),09年的还未发。同时原来的公司在国家法定假日放假了,但是没有支付工资,依劳动法规定我可以向公司讨回年终奖及节假日工资吗?
谢谢!请帮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