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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于08年2月19签的劳动合同,为期一年,合同注明到期后不续签的话,自动顺延一年,也就是到2010年2月18日为止。女员工于09年9月1日请产假,由于晚育产假到09年12月31日。09年12月11日,公司财务兼人事在公司经理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女员工社保停缴,并开具了退工单。由于女员工原来所在的部门已关闭,公司经理在不知情财务已开具退工单的情况下,安排女员工10年1月份工作一个月,并与其协商算提前一个月通知其解约。女员工本身同意改做法,但10年2月份发现早就被辞退后,便要求公司赔偿。现在女员工要求4个月的薪水作为赔偿,并要求赔偿09年12月份和10年1月份的社保和工资。我想请教律师是否合理,是否有转还的余地

其它综合
2010-02-15 22:15: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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