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家80平方房子在2009年10月请了装修队伍装潢,家里自备了三千元的木材。装修队拖到11月份才开工,因为我和妻子在上海工作,装修期间没有对施工队伍有效监督,装修队木工活做好后要求我们回去验收付款,我和妻子到现场验收时发现家中自备的木材只使用了很少一部分,其它的不翼而飞。而且木工从装潢店购买的材料和现场家俱对比,相差近二千元的材料。我们请木工说明木材和多余的材料用在何处,木工已损耗为借口搪塞,开出了将近七千元的工资一分不能少,我们双方没有谈妥,当时没有支付其工资。请他给出合理的解释我们再支付。但他们一直没有答复。
2010年2月13号装修队包工头带着木工和木工的妻子到我妻子家上门要钱,发生了争吵,由于我在上海值班未能回家,丈人正好外出有事,家中只有老人和三岁的小孩及我妻子姐妹三人,我姐曾得过重病,毫无还手之力。在此情况下木工和木工的妻子殴打了我妻子,木工手段及其残忍,对我妻子拳打脚踢,将茶杯敲碎后用锋利的茶杯底座猛击我妻子的头部,致使我妻子血流满面,同时木工的妻子对我妻子又抓又咬,致使头部裂伤见骨,面部多处抓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请求律师我现在该怎样处理?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