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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为报复老公与别的女人有染,便有意结识一位男同学,慢慢他们成为无话不说的知心朋友。在交往过程中男方发现女方浪漫出格,且与多位男子关系暧昧。男方多次短信指责女方不忠与乱性,女方不满,担心揭发的秘密。便找来三人,在男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用铁器欧打男方,致使男方头部缝合八针,治疗半月余,无法上班工作。当时男方己报警,但由于女方与警官是熟人,警官一再动员男方不要报警。请问:1、女方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是属于刑事还是民事案件?3、警官是否渎职?3、报警是限是多少?过去一个月还可以报警吗? 另:因为是同学加朋友关系,他们经常通电话或短信,并且由女方申请为亲情套餐,通话不要话费。而女方却到110报警,称男方骚扰,是否构成骚扰呢?这与女方的犯罪定性有什么关联吗?

损害赔偿
2009-07-21 15:59: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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