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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一家公司聘用的长春地区办事处人员,工资一直由北京直接发放。2009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了,本人也同意。应补偿2个月的工资。但补偿标准公司是按基本工资赔付的,不是按平均工资,请问是否合理。应如何申诉呢?

公司企业
2010-02-08 18:45: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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