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期间一方当事人将双方诉争的房产处分给别人了,并且办理了房产证,在审理中称房子没有了,请问律师:其行为属于毁灭物证吗?并且将房产证作证据使用,法院一审认定房子已被第三方取得并属善意,对于我只能采取补偿的方式,不予全额赔偿。请问律师:这样认定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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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方是无权处分行为
2.第三人如果不知道其是无权处分且有偿取得的为善意取得,会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权
3.对于您的损失可向对方主张支付房款,是全额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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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情况,您没有请律师么?既然房屋有争议,为什么诉讼前没有对房屋申请异议登记?太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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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应该属于你的,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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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房二卖的情况吗?可以主张赔偿损失,有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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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已经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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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