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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2007年3月进入现在公司,签订试用期协议3个月,但3个月后公司未予以转正,当时经理以工作繁忙为由推说将延期签订合同并补齐工资社保。但直至7个月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并未补足应补发之工资及社保。我每年提出此问题均未予以解决。同时公司前2年内社保购买的基数未按国家规定,即月工资为基数,而是月工资的60%为基数,也一直未购买住房公积金。公司在每年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时,都故意拖延数月。请问如果我现在离职(即工作即将满3年时),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足欠发拖延的试用期应补的工资,以及7个月试用期中为办理社保,及直至今日未办理公积金的金额。是否有所谓的仲裁时限问题。

合同纠纷
2010-02-05 05: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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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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