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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四月十七日,我帮一名亲戚担保了20000元,月息600元,要求每月十七日前付利息,如违约就按借款总数的百分之30支付违约金6000元,现在债权人把我和我的亲戚都告上了法院,要求我负连带清偿责任,我应该怎样违护自己的利益呢?应不应该支付那违约金呢?

债权债务
2010-02-04 16: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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