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07年6月底进入广州一家小公司工作,试用期三个月后(即07年9月)公司拿了劳动合同让我签,合同期两年,从07年9月30日至09年9月30日(含试用期三个月,有点不理解为什么合同不从07年6月开始算),09年9月合同期满后公司没拿合同给我签,但我一直还在公司工作,2010年1月底公司拿合同给我签,时间是从09年10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我的问题: (一)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二)我如果现在辞职,公司应该给我补偿吗?如何补偿?补偿年限应该怎么计算? (三)如果公司2012年12月31日不再与我续签合同,公司应该给我补偿吗?如何补偿?补偿年限应该怎么计算? 谢谢!

合同纠纷
2010-02-02 15:01:3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