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7年6月底进入广州一家小公司工作,试用期三个月后(即07年9月)公司拿了劳动合同让我签,合同期两年,从07年9月30日至09年9月30日(含试用期三个月,有点不理解为什么合同不从07年6月开始算),09年9月合同期满后公司没拿合同给我签,但我一直还在公司工作,2010年1月底公司拿合同给我签,时间是从09年10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我的问题:
(一)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二)我如果现在辞职,公司应该给我补偿吗?如何补偿?补偿年限应该怎么计算?
(三)如果公司2012年12月31日不再与我续签合同,公司应该给我补偿吗?如何补偿?补偿年限应该怎么计算?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