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公司调动,公司法人不同,
2006年4月,我进入该集团东莞公司。2008年6月2日,因工作的原因,经双边的部门经理和HR经理及总经理同意并签好内部调动表后,我从东莞公司调到了深圳公司,职位不变,并已工作到现在。
在离开东莞公司时,那边的HR把我的档案转到了深圳公司,但要求我先办理了离职手续,到深圳公司再办理入职手续,重新签订合同,并规定了试用期三个月。
2008年7月,集团公司所有员工将有一次调薪的机会(每年都有),但深圳公司的HR告诉我,因为我未满试用期,是不可以调薪的。再有,2008年底深圳公司的HR以我工作未满一年而不能享有全额年底双薪。
请问:
1.我该享有调薪和全额双薪的权利吗?
2.公司重新规定我的试用期的做法正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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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留相关证据说明你在东莞公司工作,和转到深圳的证据有有权要求!如果职位不变!其要求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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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我分别有在两个公司的合同、工资单和工作调动单,这些作为证据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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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