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丈夫于1999年1月离婚,民事调节书上对财产分割是这样写的:家中现有财产双方自行分割。住房一套由原告(即我丈夫)居住,原告返还被告住房款10000元,各人衣物归个人。我于我丈夫2001年2月复婚,现在我们又要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我丈夫说这套房子是他婚前个人财产.
请问:这套住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我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这套住房我丈夫只有居住权,并没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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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未规定产权,只规定了居住权,若现在离婚仍没有产权的,不发生房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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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一套由原告居住,原告返还被告住房款10000元的约定不明,具体可以拿离婚协议找到律师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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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产权到底是谁的,原调解书只能认定你丈夫具有居住权,不能证明其有所有权。如果房产系你们原来夫妻的共同财产,你可以就房产的所有权提出分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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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一次离婚时未做产权分割,复婚,后再离婚,这套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所有权,居住权有否应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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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为共有财产,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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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