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的最新劳动合同法当中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是怎么回事?
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难道需要2008年1月1日后签订的2次劳动合同才申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还有就是劳动者只要同意签订了2次以上的劳动合同,单位都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吗?不管单位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就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