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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大概是2006年或2007年借我10000元,但当时我们是男女朋友,故没有写任何收据。2008年分手时,在协商后,他给我写了一份9000元的欠条,写的是一年之内归还,时间是2008年11月。到了2009年十一月的时候,我给他打电话他不接,后来发短信让我把账号什么的发给他,说是春节前还,现在到了春节前,我问他要,他不接电话,还关机。目前,我不知道他的住址,只有他的手机号。 这种情况,我想通过法律来解决可以吗?应该是怎么样的程序?

债权债务
2010-02-02 16: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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