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6月被招聘进入了A公司某部门工作,
A公司指定我与B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A公司是集团公司性质,对B公司绝对控股)
合同期限是三年,2007年6月到2010年5月,但工作内容实际是直接为A公司服务
在2007年9月,因A公司安排参加培训,我与A公司签定了培训补偿协议书,
协议规定培训费用为5万,从2007年9月开始必须在A公司服务满五年,
如果提前辞职,需按未满服务期限按比例折算承担补偿金。
后因A公司业务发展,我所在的A公司的某部门分离出来成立了单独的C公司,
同时我与C公司签定了新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两年,2009年1月到2010年12月
(A公司仍然存在,对C公司也是绝对控股)
现在是2010年1月底了,请问如果我现在提前30天向C公司申请辞职,还需要给C公司赔偿金吗?
如果不需要,有什么法律依据?
谢谢各位大律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