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育有四个儿子,村委给批了四处房产住房宅基地,1980年小儿子还在上高中,我父亲找了两个分家人代替我父亲分了家,因当时小儿子没结婚,三处新房子就分给了大儿子二儿子和三儿子,老房子给小儿子父母随小儿子一起居住,当时老房子的宅基地是我父亲的名字,我父亲怕过了户将来小儿子结了婚媳妇在不让他和我母亲随他们住,所以就在分家单上注明了等他和我母亲百年后再过户在他小儿子的名下,当时四个儿子也都同意并在分家单上签上了各自的名字,我父母亲2003年以前相继去逝,现在老四在部队服兵役,老三夫妇想要他的房屋,老大已去逝老二说那房子应该是老三的,当时的两个分家人还有村委也出了证明是老四的,通过诉讼法院判给了老四并强制执行回了房子,现在老四想把宅基地使用权把我父亲的名字变更成他的名字,各项手续都齐全,可土地资源管理局还是不给过户,理由让老四到法院去开协助执行通知书,可法院却说不应该法院在开这个法律文书 ,我作为老四的委托人问根据继承法到底还需要哪些手续才能将我父亲的土地使用证变更成老四的名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