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09年12月31日到期,2010年1月我还在公司上班,1月21日公司要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报酬与谈的不符,我不愿签,08,09年公司拖欠了我的加班费也没给,也没有执行带薪休假的条例支付相应的工资,我在09年11月向公司要过,加班费公司算的和我算的也有出入,当时劳动报酬合同中也没写,只有录音,不知道能算是证据吗?现在我还在上班,合同也没签,争议发生到现在有2个多月了,接下来我该如何维权?08年之前的加班费还能追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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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如果有银行记录,即使没有合同,也可以证明你的实际工资;
2、加班费如果有相关证据,也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一般可以要求支付离职前2年的
3、带薪年休假,如果因为公司原因未休,也可以要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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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加班费,以及未安排年休假的300%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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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有加班的充分证据,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包括08年之前的。另外,未休的年休假,可以要求按三倍工资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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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