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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合同09年12月31日到期,2010年1月我还在公司上班,1月21日公司要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报酬与谈的不符,我不愿签,08,09年公司拖欠了我的加班费也没给,也没有执行带薪休假的条例支付相应的工资,我在09年11月向公司要过,加班费公司算的和我算的也有出入,当时劳动报酬合同中也没写,只有录音,不知道能算是证据吗?现在我还在上班,合同也没签,争议发生到现在有2个多月了,接下来我该如何维权?08年之前的加班费还能追述吗?

其它综合
2010-01-23 23: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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