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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某员工入职公司时,与公司签订了半年的聘用合同,期满后劳资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至2009年10月。由于某员工平时在工作中不注重自身业务知识及工作能力的提高,不胜任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负责任,所以公司于2009年10月31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现其告公司开除他,并要求公司支付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而公司认为,原已签有过聘用合同,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与公司其他员工享受有同等待遇,故,公司不应支付其双倍工资。请教,这个问题该如何处理?

婚姻家庭
2010-01-21 17: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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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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