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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989年,参加工作,2008年7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合同。7月中旬派我去外地,因为有孩子不能去,单位就让我一直歇着,到2009年4月公司以我不服从分配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可是单位说和我签的合同是一年2009年6月到期,单位与我签一年本身就违反了劳动法,我应该得到多少补偿?

合同纠纷
2010-01-22 10: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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