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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爷和奶奶是再婚,爷爷和奶奶共生育4名子女,奶奶带来的非婚生子女有3人。家产共两处一处是我爷名字的房产证与土地使用证,一处是我奶名字的土地使用证(但房产证是他前夫的名字)。爷爷去世后,1987年奶奶将家产平均分给我爸与我四叔(生前口头的分家,没有分家协议什么的,但叔叔他们都承认的),但需支付我老叔每人250元钱,我四叔当年已经支付了,但我爸没钱没有支付。有以下问题请解答 1.我四叔没有经过我爸同意把其中的一处房屋拆除了,把应属于我爸和你四叔两人的房屋拆除下来的木头未经我爸同意给了我老叔。请问这部分钱能不能顶未支付的那个250元钱。 2.现在我爸想把他那部分家产公证到他名下,但我老叔说他当年没给他250元钱,所以我爸名下的家产也有他一份,这种说法对吗? 3.我自己觉得,我奶把家产平分给我爸和我四叔,我们之间只是欠钱的关系,他想上法院告我,不知道这种情况法院怎么判。是不是最多我们按现在50倍或100倍的价款给他能吗?

继承
2010-01-21 19: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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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