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我们原有一处临时棚车,在那经营小餐馆。小餐馆坐落在当地工商局管理的范围之内。当地工商局告诉我们:“为了规划市场,你们把自己的棚车迁走,让我们统一规划。”我们同意了。几日后,我们的棚车迁走了,当地工商局的棚车建了起来。当地工商局后来又说:“你们原有的棚车面积按1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计算,超出面积按2000元/平方米计算;于是我们各自买下了工商局的棚车(当时我们这的商品房的价格也不过是每平方米600元左右)几日后,我们找到工商所,要求工商局给我们签一份长期使用协议。所长说:“你们买棚车的收据(商店中就有卖的)就是最好的凭证,你们把收据保管好就行。那上面有工商局的公章。”我们觉得他说的有道理,工商局到什么时候都不能黄,我们就相信了当地工商局对我们的口头协议。
2002年5月13日,工商局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与我们相邻的工商局二层小楼和我们的几家棚车一同买给了个人(A某)。A某让我们向他交纳土地使用费,而且他说他要多少就是多少。我们不同意,他把我们告上了法庭。工商局一个地方卖两次,我们只有一个收据,A某后办的土地使用证。请问:我们的官司能打赢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