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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9号,我的邻居自己提出并亲手把他的60000元整人民币给我,要我帮忙去放高利贷。我接手后把他的钱放到我一个朋友那里,年利息1分半。因为我朋友一再要求给别人的借条上不要用他的名字,要我在给我邻居的借条上随便写个名字当凭据便可。于是我给邻居的借条上写的名字只是个伪名。2009年7月14号,我那收高利贷的朋友全家集体自杀,并且全家都死亡。我在他那边放的12万人民币(其中60000元是我自己的)全部泡汤,至今未能要回。眼下,我的邻居要找我要钱。请问我应该给他多少?谢谢!

证券投资
2010-01-17 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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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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