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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6日我与兰州一中介公司签订了购买二手房的合同,我们双方约定2009年12月20日前由该公司将交易手续完全办理完毕后,我给其支付除5000元中介费另外加800元快办费,由于对方不守承诺,推脱时间,原房主和我都很生气,要求其退还了已经给付的快办费。为了督促其尽快办手续,无奈我与房主商议后再次与之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果12月20日之前办完手续,我们再给付快办费,但时至今年元月5号才接到贷款银行通知的领取《房产证》的短信,原户主的户口至今也还未迁出原址,另外我交的5000元中介费也没有给我正规发票,只给我了一个收据,也不合法。因此,我认为我们的交易尚未按约定时间完成,我认为没有12月20日拿到房产证,我拒付800元的快办费是正当的。现在中介认为我12月20日拿到了房屋钥匙就算交易结束,房产已经12月20之前过完户了,只是银行返还给我的时间耽误了,主张我必须给付800元快办费,我想求教究竟法律是如何界定过户手续完成的呢?

房产纠纷
2010-01-15 15: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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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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