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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男友在FY03年底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用男友的名字,我付的首付)用于结婚之时(我们还没有结婚),现在由于感情出现的问题,决定分手,但是我想要房子(他也承认房子是我的,他不会要)。为了保证以后不在这个问题上有更多的麻烦出现,现在就房子产权一事向您请教:(1)我不是北京市户口,不能进行经济适用房的正规交易(2)曾想通过赠与公证的方式。可公证之后,必须要进行房产的转移和登记,否则无效,我不知道我没有北京户口和经济适用房这一特定的事由,是否能进行登记,公证有效与否,如果可以公证之后,是否对我的权益得到保障(3)如果就单纯的一个事实说明的公证,能否保证在男友变卦的时候我的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纠纷
2004-10-26 22: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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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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