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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船员,2008年10月6日正式与一家船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保存着我所有证件。但因实际工作条件与公司介绍不符,我在2008年12月11日(公司合同注明前三个月为实习期),向公司提出了下船申请,并在12月23日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合同的申请。我现在想找公司解除合同并拿回我的证件,但公司的人说我必须赔付3000元违约金,以及支付公司为招聘我而向学校缴纳的3000元培训费。请问我是否要赔付违约金?要不要向公司支付3000元的培训费?

合同纠纷
2009-01-07 19: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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