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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我单位(合资企业)购买了20套商品房,为了让骨干职工安心工作,把这20套商品房按大致半价(3万)出售给职工,并要求职工必须在公司服务5年,5年后办理个人产权手续。99年,作为合资企业控股一方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废止以前的购房协议,购房者必须补齐全额房款(约7万),买房职工拒绝了这一决议。2001年企业改制,合资公司和控股一方企业都规到了一私营企业。这时候所有购房职工均已在公司服务5年以上。2009年这一家私企发通知要求购房员工必须按略低于市场价的26万元补齐房款。 请问 作为购房职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企业最初的规定是否有效,事情如何处理最合理。

房产纠纷
2010-01-13 09: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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