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我单位(合资企业)购买了20套商品房,为了让骨干职工安心工作,把这20套商品房按大致半价(3万)出售给职工,并要求职工必须在公司服务5年,5年后办理个人产权手续。99年,作为合资企业控股一方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废止以前的购房协议,购房者必须补齐全额房款(约7万),买房职工拒绝了这一决议。2001年企业改制,合资公司和控股一方企业都规到了一私营企业。这时候所有购房职工均已在公司服务5年以上。2009年这一家私企发通知要求购房员工必须按略低于市场价的26万元补齐房款。
请问 作为购房职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企业最初的规定是否有效,事情如何处理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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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协议合法有效。
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职工方面不同意变更,应按照原条款继续履行。变更后的单位应继承全单位的权利义务。
建议全体涉案职工提前集体诉讼,起诉变更后的单位,要求单位履行义务,协助职工办理产权手续。
需进一步咨询代理可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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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96年的购房协议吗?协议是你与公司之间签订,协议如果具有法律效力,企业不能单方废止,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搜集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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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权单方撕毁协议,可与企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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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