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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浙江三门县的,因为铁路建设,房屋(宅基地)被征用了,原有的实际占地面积是82.29平米,其中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是49.92平米,庭院占地面积为32.37平米,这些都是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 但现在只赔偿占地面积为50平米的地基给我,剩余部分村委会说不给补偿,这种行为合法吗? 我想我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我是否有足够的理由来争取自己的利益? 我该找什么部门进行反应,或者我诉诸法律能否保障我的权益?

房产纠纷
2010-01-12 1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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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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