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甲公司和乙银行2006年4月签订合作协议,规定他人购买甲公司的机械设备如果在此银行办理贷款的话,甲公司提供回购担保(即担保人),此合作协议的有效期是一年。2007年2月我公司和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我公司以向乙银行贷款的方式向甲公司购买机器设备,还了一部分贷款后,2008年我公司停止了还贷款,此时甲公司与以银行的合作协议已到期,请问此时甲公司还是不是次贷款的担保人?甲公司还能否以担保人身份替我公司向乙银行还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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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必须深究甲公司与银行的一年合作期限的含义是什么,是在这一年内产生的贷款,甲公司都作为担保人,还是甲公司的担保期限只在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底,超过这个期限,甲公司就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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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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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不再是你们的担保人,但如果甲公司自愿帮你们还款,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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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则甲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具体可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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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律师需要看过合同后才能给出确切的答复,建议带上合同与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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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您介绍的情况,甲公司的担保责任应当已经解除,但具体需要看合作协议的约定。建议携带文件面询律师为妥,如需协助,可联系面询,本律师事务所位于静安区康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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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